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60號原告 曾麗雲
廖曾玉 曾寶玉 蔡曾金寶 曾寶瑩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雅萍 律師被告 蔡德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其上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號房屋及如附圖所示A、B鐵皮屋(面積以實測為準)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㈡被告應自民國104年12月25日起至返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於每月2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
444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仟貳佰壹拾伍萬肆仟貳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玖仟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