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七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九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淨重零點柒玖公克,包裝重零點伍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九日十六時許,在台中市○○路明德家商前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四包(淨重○.七九公克,包裝重○.五三公克)。茲因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行為,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七一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前述海洛因四包為違禁物,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四包(淨重○.七九公克,包裝重○.五三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