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41號
原   告  鄭名凡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聲請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47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美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