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41號
原 告 鄭名凡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聲請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47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法 官 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