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67號上訴人楊絨
賴文慶 兼訴訟代理人 賴文亮 被上訴人 賴高輝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67號拆屋還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52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