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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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啟明 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㈠查本件訴訟標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3,9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30元。㈡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於本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