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4號聲請人 林淑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何金發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本票原本1件。
㈡請具狀敘明本件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何日(◎原聲請狀之附表利息起算日欄為空白未載明,應予敘明)。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