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7號聲請人 張嘉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嘉裕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票面總金額為新臺幣16,300
,000元,惟聲請人請求裁定之聲請事項金額卻載為新臺幣16,000,000元,顯與票面金額不符,該聲請事項所載之金額是否有誤?或是相對人有部分清償?請具狀補正敘明之(如係部分清償,須一併表明究係何張票據已有部分清償)。
㈡請敘明7件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日。
㈢請補正敘明7件本票所請求利息之起算日各為何日(⊙原聲
請狀附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欄均漏未記載,應予補正)。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