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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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3號原告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被告 邱義慶
王錫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土地上設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上開抵押權。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而供擔保物之價額如附表所示合計為568,341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物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568,3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
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附表:
┌──┬──────────────┬────┬────┬────┬────────┐│編號│地號│被告等抵│公告土地│面積│價額││││押權設定│現值(元│(㎡)│(元)││││權利範圍│/㎡)│││├──┼──────────────┼────┼────┼────┼────────┤│1│苗栗縣○○鄉○○段○○○號│3/36│600│6,211│310,550│├──┼──────────────┼────┼────┼────┼────────┤│2│苗栗縣○○鄉○○段○○○○○號│3/36│600│1,751│87,550│├──┼──────────────┼────┼────┼────┼────────┤│3│苗栗縣○○鄉○○段○○○號│3/54│600│354│11,800│├──┼──────────────┼────┼────┼────┼────────┤│4│苗栗縣○○鄉○○段○○○○○號│3/36│600│595│29,750│├──┼──────────────┼────┼────┼────┼────────┤│5│苗栗縣○○鄉○○段○○○號│3/54│600│1,048│34,933│├──┼──────────────┼────┼────┼────┼────────┤│6│苗栗縣○○鄉○○段○○○號│3/108│1,500│1,469│61,208│├──┼──────────────┼────┼────┼────┼────────┤│7│苗栗縣○○鄉○○段○○○○號│1/60│1,500│306│7,650│├──┼──────────────┼────┼────┼────┼────────┤│8│苗栗縣○○鄉○○段○○○○號│3/36│600│498│24,900│├──┼──────────────┴────┴────┴────┴────────┤│合計│56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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