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35號聲請人 郭姵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石松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之本院98年度司拍字第1681號民事裁定,上載之相對人漏列繼承人 黃慧莉 、 黃慧娥 、 黃志宏 ,是否合法尚有疑異,請具狀補正聲請人,如第三人 陳光男 委任台端辦理,請一併補正委任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