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538號債權人我的美魔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慧翔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我的美魔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聲請狀。
二、提出慧翔生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正確之公司統一編號。(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慧翔生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為00000000非00000000,如有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慧翔生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年息以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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