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874號債權人 丁國 和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市政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債務人送達址到院。
二、請具狀闡明本件支付命令請求之原因及事實到院。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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