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45號債權人 林絹 債務人 謝明發 債務人 謝淑英 債務人 謝淑珍 債務人 林萬富 債務人 鄧林玉 債務人 連徹一 債務人 楊淑惠 債務人 王愛卿 債務人 王香芬 債務人 李張秀琴 債務人 張阿器
一、債務人王香芬、 李張琴秀 、張阿器、謝明發、謝淑英、謝淑珍、林萬富、鄧林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零捌佰叁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王愛卿、連徹一、楊淑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受讓債權之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若由其聲請陳述,可知債權讓與尚未完成合法通知,文件尚未齊備,應逕予駁回(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第5號研討結果)。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受讓債權並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固據提出債權讓與書、存證信函影本為證,惟未見債權人提出本件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資料,經本院民國105年3月22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於民國105年3月25日僅提出已合法送達上開債務人之郵件回執,至於債務人 謝林彩霞謝淑真王秀中王明遠王香薇王淑真張叔女林萬來 部分付之闕如,據此,其債權讓與對債務人謝林彩霞、謝淑真、王秀中、王明遠、王香薇、王淑真、張叔女、林萬來,皆不生效力,依前開說明,債權人此部分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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