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3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事實及理由、所提證據資料應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與訴之聲明「移轉」云云不符)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萬元(即抵押權擔保債權金額,本件標的物價值顯逾7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