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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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3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載為新臺幣(下同)149萬1,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