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3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主張即得暫行從分配表剔除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