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關於假執行部分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三八號
上訴人乙○○
3樓丙○○
號7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 律師複代理人 陳智勇 律師被上訴人甲○○
59號訴訟代理人 溫瑞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五二五號),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關於免為假執行部分,指摘未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將上訴人乙○○聲請免為假執行之效力及於上訴人丙○○,因而僅准乙○○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容有違誤等詞,而提起上訴,聲明廢棄,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關於假執行之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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