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續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續字第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溫瑞鳳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丁○○○
戊○○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己○○住台北市○○○路○○○巷○○號三樓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謝永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