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三六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張淑惠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及訴外人百而成企業有限公司、楊學誠、 鄭世昌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仟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拾玖萬零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捌萬玖仟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曹宗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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