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三一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