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6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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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二九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錦隆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六號),及就同一事實移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