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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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一五六號
聲明人即繼承人庚○○
己○○戊○○丁○○乙○○甲○○辛○○丙○○右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補正同一順位之繼承人 黃麗惠 、 黃慧娟 、 李雪禎 、 黃登峰 已為拋棄之證明(如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
二、同一順位繼承人 黃登輝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請提出聲明人知悉得為繼承人之證明(如收受第二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之通知)。
四、被繼承人之父母為第二順位之繼承人,聲請人應補正第二順位之繼承人已為拋棄之證明(如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簡賢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