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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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家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訴字第三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 律師
許蕙寶 律師複代理人 王展星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後五日內,陳報被告在大陸地區之真正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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