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仲鼎律師右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重傷害案件,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害罪,嫌疑重大,而有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經再斟酌其行為手段、被害人達三人與卷內所有一切情狀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將來之執行,而裁定自是日起執行羈押,至今將滿三月。茲被告甲○○經本院審判後,因犯有上述重傷害罪,已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在案;又再予訊問後,認為上述應予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自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唐敏寶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