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二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羅永安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魏宏銘~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七八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合作金庫銀行太原分│甲○○│KB0一七四三三│壹拾貳萬肆仟伍佰│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行││八│陸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