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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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中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中分局
被移送人   江永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4年2月11日鐵警中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永平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4年2月8日15時35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區○路○號(高鐵臺中站1A出口處
)。
㈢、行為:因違規停車遭保全人員即被害人 周政諺 驅趕而發生
爭執。並於上揭時地,以徒手毆打被害人周政諺之
身體。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江永平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周政諺於警詢之證述。
㈢、經員警受理報案,並有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登
記表、現場圖各1份及監視器翻拍照片4幀等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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