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12號原告品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啓峰 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月19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3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21日送達予原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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