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8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陳和順 訴訟代理人 洪仁杰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巧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馥菱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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