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12號原告品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啓峰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6,38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45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慧慧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