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91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廖凱葳 即廖 珮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叁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無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891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凱葳即廖│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91%│││102648│珮怡│3月26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廖凱葳即廖│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99%│││52474│珮怡│3月26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廖凱葳即廖│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99%│││98419│珮怡│3月26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廖凱葳即廖│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06%│││91610│珮怡│3月26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廖凱葳即廖│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06%│││10897│珮怡│3月26日││計算之利息│││元│││││├──┼───┼─────┼──────┼──────┼───────┤│006│新臺幣│廖凱葳即廖│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99%│││54933│珮怡│3月26日││計算之利息│││元│││││├──┼───┼─────┼──────┼──────┼───────┤│007│新臺幣│廖凱葳即廖│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30461│珮怡│3月26日││算之利息│││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