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82號聲請人 簡御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心晏間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區○○○段舊社小段0000-0000地號○○○區○○○段三座屋小段0000-0000地號○○○區○○○段舊社小段00000-000建號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與謄本相符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