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5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丁裕峰 相對人 許惠齡
鄭 娟娟 許 雅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蔡好 邀同第三人 許吉順 、 許吉生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債權人屏東縣枋寮區漁會(嗣中國農民銀行受讓屏東縣枋寮區漁會,又中國農民銀行與聲請人合併,聲請人為存續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①600萬元,及債務人 楊雪玉 邀同第三人許吉生、許吉順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債權人屏東縣枋寮區漁會借款②500萬元、③100萬元,借款期間為①②均自民國84年7月4日起至99年7月4日止、③自84年7月13日起至87年7月13日止,均分期攤還本息,並均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嗣於89年6月30日簽立變更借據契約,上開①②③之借款,增加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 陳婷婷 為連帶保證人,並約定均於89年12月30日清償債務,且由陳婷婷承擔上開債務,惟若未能按期清償,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承擔人及債務人應立即償還全部債務。又於89年9月22日約定以債務人陳婷婷與第三人 陳建印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蔡好、楊雪玉及陳婷婷向原債權人屏東縣枋寮區漁會借款之擔保,設定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限為自89年9月22日起至119年9月2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另債務人蔡好於90年4月11日死亡,核其繼承人除 許吉源 外均已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此有本院97年8月13日屏院惠家協字第0970021220號拋棄繼承查詢回覆函附卷可憑。
是許吉源為被繼承人 蔡好之 合法繼承人,依法應承受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再者,本件拍賣標的物①屏東縣○○鄉○○段○○○○號,於107年3月30日因贈與,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許雅鈞 ;②屏東縣○○鄉○○段○○○○號,於92年4月8日因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人 鄭娟娟 (權力範圍:303分之283),另於97年4月9日因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許惠齡(權力範圍:303分之20);③屏東縣○○鄉○○段○○○○號,於97年4月9日因買賣,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許惠齡(權力範圍:1000分之330),另於107年3月30日因贈與,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許雅鈞(權力範圍:1000分之670)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詎債務均已到期,而債務人迄今尚欠本金①600萬元②500萬元③834,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債權憑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各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許惠齡、鄭娟娟、許雅鈞、債務人許吉源(蔡好之繼承人)、陳婷婷、楊雪玉,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至今,均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25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枋寮鄉│隆山││660││0│2│12.64│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許│││││││││││││雅鈞。│├──┼───┼────┼──┼──┼───┼─┼──┼──┼────┼───┼─────────┤│002│屏東縣│枋寮鄉│隆山││701││0│3│03.22│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鄭│││││││││││││娟娟,權利範圍:30│││││││││││││3分之283***相對人│││││││││││││許惠齡,權利範圍:│││││││││││││303分之20。│├──┼───┼────┼──┼──┼───┼─┼──┼──┼────┼───┼─────────┤│003│屏東縣│枋寮鄉│隆山││702││0│3│19.29│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許│││││││││││││惠齡,權利範圍:10│││││││││││││00分之330***相對人│││││││││││││許雅鈞,權利範圍:│││││││││││││1000分之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