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9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志隆 相對人 黃宗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宗揚於民國105年6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8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6月1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黃宗揚向聲請人借款①200萬元、②120萬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05年6月21日起至125年6月21日止、②自105年6月21日起至112年
6月21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黃宗揚均自107年8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經聲請人催告通知仍未履行,尚欠本金①1,826,361元、②916,67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動用/繳款記錄查詢、催告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黃宗揚,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294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新興││138-10││0│28│22.00│10000分│││││││││││││之242││└──┴───┴────┴──┴──┴───┴─┴──┴──┴────┴────┴─────┘┌──────────────────────────────────────────────────────────────┐│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294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584│復興南路1段376│屏東市○○段13│鋼筋混凝土造│一層42.50、二層40.22、三│陽台8.12、│全部│共有部分:新興段59││││巷12弄16號│8-10地號│、四層樓房│層40.14、四層21.58、地下│花台0.85││6建號**643.93平方│││││││層46.77,總面積191.21│││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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