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除字第388號聲請人國際消防器材(有)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朱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告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附表欄中關於「支票附示」記載,應更正為「支票更㈠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書記官蕭興南┌─────────────────────────────────────┐│支票更㈠附表:96年度除字第3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普吉消防工│台北國際商│95年9月25日│200,000元│0000000││││程有限公司│業銀行積穗││││││││分行│││││├───┼─────┼─────┼──────┼─────┼─────┼──┤│002│普吉消防工│台北國際商│95年10月25日│200,000元│0000000││││程有限公司│業銀行積穗││││││││分行│││││├───┼─────┼─────┼──────┼─────┼─────┼──┤│003│普吉消防工│台北國際商│95年11月25日│200,000元│0000000││││程有限公司│業銀行積穗││││││││分行│││││├───┼─────┼─────┼──────┼─────┼─────┼──┤│004│普吉消防工│台北國際商│95年12月25日│200,000元│0000000││││程有限公司│業銀行積穗││││││││分行│││││├───┼─────┼─────┼──────┼─────┼─────┼──┤│005│普吉消防工│台北國際商│96年1月5日│200,000元│0000000││││程有限公司│業銀行積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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