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2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在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337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敍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97年2月12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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