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4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487號聲請人 黃美麗 代理人 黃清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841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9月5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48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環球證券投資信託基│02Z0000000000│1│10000│││份有限公司│金││││└──┴─────────┴─────────────┴───────┴──┴───┘┌────────────────────────────┐│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48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