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41號原告 苟永生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 李建正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