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07號原告 宋逢吉 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 律師被告 廖俊昇 上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原告僅繳納7,490元,尚欠8,0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