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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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68號原告上品寢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賀明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 舒夢蘭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3,0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