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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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09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瑞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瑞元提出新台幣參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亦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9日判處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玆查被告因脊柱病變、右手及左踝功能異常等疾病,經台中看守所醫師簽註「大小便失禁、肌肉萎縮、關節黏連、行動受限,無法自理生活,不適在所羈押」等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相符,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符合上開規定,應准其於提出新台幣3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小琴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