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碧華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381、38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莊碧華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莊碧華於民國110年4月26日14時4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雲林縣崙背鄉阿勸村某鹽園村里道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時,行經雲林縣崙背鄉阿勸村鹽園8分7AK1458HA97號電桿前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經閃光紅燈之交岔路口,應先停止於交岔路口並讓幹道車優先通行,而依當時之天候晴、日間自然光,路面鋪裝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然直行駛入上開交岔路口,適有王 陳秀鳳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雲林縣崙背鄉阿勸村雲6鄉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時,亦行經該處時,本應注意行經閃光黃燈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接近並注意安全,小心通過,而當時並無其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莊碧華駕駛汽車之前車頭不慎撞擊 王陳秀鳳 騎乘機車之右側車身,王陳秀鳳因此人車倒地,受有急性心肺衰竭、肺炎併敗血症、外傷性胸部損傷併右側肋骨骨折血胸、外傷性骨盆骨折併後腹腔血腫等傷害,經報案送醫後,雖於當日送往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急救,仍於110年5月6日14時7分許,因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莊碧華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110年5月8日診斷書1紙。
㈢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法醫參考病歷資料1紙。
㈣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紙。
㈤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
㈥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1紙。
㈦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1紙。
㈧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1紙。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
㈩事故地點比對雲林縣門牌電子地圖查詢系統1紙。相驗筆錄1紙。
雲林地檢署(110)年相字第203號檢驗報告書1份。雲林地檢署110年5月9日110年度相字第203號相驗屍體證明書1紙。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110年8月3日嘉監鑑字第110007
9306號函1紙暨所附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嘉雲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1份。相驗照片15幀。
被告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擷取圖片8幀。
現場及車損照片29幀。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㈡被告於肇事後留在現場,在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
覺為犯嫌前,主動向到場處理本件車禍之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警員自首,並願接受裁判乙情,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崙背分駐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足佐,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駕車行經閃光紅燈之交岔路口,疏未注意應先停
止並讓幹道車優先通行,而肇事致被害人王陳秀鳳死亡,造成無可挽救之遺憾,並使被害人家屬痛失至親,本不宜寬縱,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調解,並已履行完畢等情,有雲林縣崙背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二崙鄉農會匯款單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在卷可憑,足見被告坦然面對犯行與極力彌補損害,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與被害人違反義務之程度,暨被告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務農,月入約新臺幣(下同)2、3萬元,已婚,3個小孩,老大已經在上班,另外2個小孩在唸大學,與小孩及先生同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疏失致罹刑典,與惡意犯罪有別,事後已坦認過失,又與被害人家屬成立調解並確實履行完畢,則被告經此偵審科刑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被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又為使被告能記取教訓,並加強約束其行為,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2萬元,期能促其知所警惕,確切記取其行為所造成危害之教訓。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宥棠提起公訴,檢察官魏偕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邱明通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