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4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可興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執字第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可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可興因犯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5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10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②犯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97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③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六簡字第1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7所示罪刑,雖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惟受刑人業已提出聲請,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所具狀之聲請書1份(本院卷第27至31頁)在卷可證,已合定刑要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所犯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7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遵守外部界限外,並應在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宣告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7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7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本院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表示對於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01頁),本院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差異、時間差距、犯罪情形等節,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美儀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附表:受刑人張可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9年1月12日0時20分至4時40分許109年1月13日15時30分至15時42分許109年6月4日19時11分後某時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11、1371、1445、1795、3351、382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11、1371、1445、1795、3351、382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137、563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510號109年度訴字第510號109年度訴字第797號判決日109年9月30日109年9月30日110年1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510號(撤回上訴)109年度訴字第510號(撤回上訴)109年度訴字第797號確定日109年12月21日109年12月21日110年2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5號(110年度執緝字第136號)。⒉附表編號1至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5號(110年度執緝字第136號)。⒉附表編號1至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23號(110年度觀執更字第26號)。⒉附表編號3至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9年6月5日18時7分後某時許109年6月14日17時11分後某時許109年6月22日17時59分後約2、3小時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137、563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137、563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137、563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797號109年度訴字第797號109年度訴字第797號判決日110年1月13日110年1月13日110年1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797號109年度訴字第797號109年度訴字第797號確定日110年2月17日110年2月17日110年2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23號(110年度觀執更字第26號)。⒉附表編號3至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23號(110年度觀執更字第26號)。⒉附表編號3至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23號(110年度觀執更字第26號)。⒉附表編號3至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編號7(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9年7月18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7月8日)晚間某時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36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六簡字第1號判決日110年3月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六簡字第1號確定日110年3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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