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47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健明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
賴映淳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李碧芬
訴訟代理人 江旭昇
江灌 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裝修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