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
原告建昇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梅 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寶盛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左一人之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慧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