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二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可本哈根皇室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暨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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