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二О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廖祐賜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李玉敏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八年度執聲沒未字第二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廖祐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廖祐賜因被告李玉敏公共危險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檢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八六00三七三九號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同年八月十一日通知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對被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板檢吉乙 八九執助字第一0一五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士檢 執辛八九 執助五二四字第一九八八四號函等影本,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靜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春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