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九五號
原告美寶欣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龍雲翔 律師被告哲緯工程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甲○○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翁昭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官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