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406號
原 告 桃園廿一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仲麟
訴訟代理人 王幼惠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順消防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 陳培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128,59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3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