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27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 律師被上訴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國論 律師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5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李炫德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