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60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8年12月25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及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係於民國99年1月6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甲○○,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5頁),是加計寄存送達發生效力之期間10日、上訴期間10日及因被告住於高雄市之在途期間共6日,被告之上訴期間應於99年2月2日屆滿。而被告於99年1月20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本院乃於99年3月10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補正裁定後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並於99年3月17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於被告,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71頁),惟被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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