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律師 吳文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蕭俊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江仁俊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丙○○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5月30日起,均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丙○○前經本院均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98年12月30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9年5月29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99年5月30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
法官劉嶽承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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